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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适用探析

主题:探析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4

简介:本文是无人驾驶和汽车产业方面学士学位论文范文跟探析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无人驾驶和汽车产业论文范文

探析论文

目录

  1. (一)使用者为责任主体
  2.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责任主体
  3. (三)道路管理者为责任主体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作为21世纪公路智能交通化的标志,对汽车行业来说有着重大的历史变革,人们以后将会用一种全新的驾驶方式驾驶汽车出行.但随之而来也将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果发生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主体,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正确适用法律,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推广和顺利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

关键词:无人驾驶;责任主体

第一章人工智能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与特征

无人驾驶汽车实际上是一种智能汽车,也可以称之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依靠车内的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实现无人驾驶,它是利用车载传感器来感知车辆周围环境,并根据感知所获得的道路、车辆位置和障碍物信息,控制车辆的转向和速度,从而使车辆能够安全、可靠地在道路上行驶.这样可以大幅度减少由于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无人驾驶的特征主要是具备智能驾驶控制系统即而不需要依赖于人的操作和使用者不需要驾照也可以随心所欲的驱动车辆满足正常生活上班需求.仅仅依靠大数据的支撑和先进的传感器.

第二章 难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当前还不具备成为责任主体的条件,目前还需按照现有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定讨论其他主体的担责可能性.通过分析关于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中,担责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与人有关,包括司机、乘客、车辆所有人;二是与车有关,包括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三是与路有关,即道路管理者.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难点问题,即责任主体的确定,实际上我们是在讨论车和人与路相关主体的担责问题.

(一)使用者为责任主体

使用者是在无人驾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下,拥有下达目的地指令,享受乘车服务的人,当然地包括了汽车所有人和非汽车所有人的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非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可能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借用人、租赁人或者乘用人.传统司机已经在未来被人工智能机器人或无人驾驶系统所替代,转而变成车内享受的使用者.我国现有法规只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在路测情况下做了规定,并规定无人驾驶汽车需要配备方向盘、刹车和人类驾驶员,以便在事故损害发生时,快速找到承担责任的人类司机,但并未具体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真正上路行驶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相关情况,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使用者的担责可能需要 分别讨论. 其一,针对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而言.其不论是购买了类似客运公司的载务,或是无人驾驶汽车所有权人的好意施惠免费搭乘,都只是被无人驾驶汽车运载到目的地的服务对象,其对无人驾驶汽车没有所有权,更没有物权,再者也没有对车辆驾驶行为的控制权和操作义务,也就不会产生基于法定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当然,如果非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故意干扰无人驾驶汽车的正常驾驶或者破坏车内设施致使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则会产生担责情形,即只有在存在故意、直接的加害行为时,其才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针对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而言.在完全无人驾驶状态下,汽车所有人也和其他使用者一样,都对驾驶行为缺少控制,没有司机也没有副驾,所有人也变成了车内的乘客.按照对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的担责剖析,似乎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也没有独立担责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只要不是完全出于行人或非机动车的故意加害行为,无论是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之间,驾驶员都需承担责任,只是责任大小按情况不 同有所区别;此外,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对于汽车或者无人驾驶系统存在所有关系或监管关系,负有监管、妥善养护的注意义务.所以在事故发生时,不论车主是否是当时的使用人,都有担责的法律基础,对由汽车或系统造成的直接加害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间接替代责任.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模式下,若车内人员并没有故意的、有目的的实施加害行为,则需要分析汽车生产方的责任,如系统设计者、配件提供者、加工组合者等.对于制造车辆的一方,我国对其追究责任适用的是《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人员或销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生产销售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产品,如有违反规定生产有毒有害或有质量问题等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將进行严厉处罚,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就我国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来看,构成产品责任的条件包括: 产品缺陷的存在,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事实.满足这两个条件,受害人则可以从销售方或制造方中择一进行赔偿请求.

(三)道路管理者为责任主体

道路管理者,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存在成为责任主体的情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后 半段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道路管理方没有及时消除公共道路存在的某种危险状态、忽视自己的作为义务而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这种义务是为了保障公共道路的安全通行的法定义务、危险检查义务、和危险清除义务.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原因是因为道路管理者没有及时清除道路危险,例如井盖丢失造成路面缺陷,根据法律规定道路管理方,则需要承担由其不作为引起的不利后果.受害人可以向道路管理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即道路交通管理者也可能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

总结:简而言之:上文是一篇关于无人驾驶和汽车产业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可作为探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探析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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