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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新态:特征、目标和转向

主题:互联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2

简介:本文是关于互联网和国民教育方面论文范文文献跟互联网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互联网和国民教育论文范文

互联网论文

目录

  1. 一、引言
  2. (一)“互联网+”的含义
  3. (一)在教育主体上,从学校教育转向多元主体教育
  4. (二)在教育对象上,从适龄青少年转向社会大众教育
  5. (三)在教育模式上,从传统教育转向个性化智能化教育
  6. 五、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教育目标;教育转向

一、引言

宪法国民教育是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宪法认同为目的,以整个宪法部门范畴为内容,围绕宪法权威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通识性教育,是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培养宪法信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实现多元社会整合为共同体的切实举措.继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1]后,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2],2018年宪法修正案更是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条款.这些都在事实上将宪法国民教育确立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改革方向.然而,当前我国宪法国民教育实践存在不少问题,如宪法教育的“教育方法和形式不丰富”[3]“教学内容不全面”[4]“教育标准不统一”[5]“专业法治教师缺乏”[6]等,难以凸显宪法国民教育全面、有序、合理及实效之基本要义.故有必要围绕宪法国民教育问题展开针对性研究,以为宪法真正进入社会生活,发挥其在推进“中国之治”中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解决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推动将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所需的方向指引.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互联网的应用无所不在.李克强强调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创新”[7],以期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升级.“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可赋予宪法国民教育新的特征,也使得宪法国民教育的目标更加立体可行,以“互联网+”思维改革宪法国民教育的发展模式,通过教育内容、平台、管理等与互联网进行全方位对接,为宪法国民教育存在的困境、实现宪法国民教育的转型指明方向.

二、“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新特征

“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新特征集中反映在对宪法教育手段、工具创新后的宪法教学的个性化、教育方式的多元化和教育信息的海量化、教育的全民性和终身性等方面.

(一)“互联网+”的含义

作为宪法教育的创新手段,“互联网+”含义、特性的准确把握是解析“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新特征的核心.

就含义而言.目前,对“互联网+”概念的界定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互联网功能的增强和应用的拓展”[8],进而形成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9],实际上是一种发展模式的转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一种生产力,一种手段,也是一种新的生产生活状态”[10],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普遍、深入的万物互联技术.显然,如果将“互联网+”定义为互联网功能强化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本质上仍属于传统互联网的应用范畴,且难以解释其给社会发展带来的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因而,当基于“互联网+”所带来的根本性变化,将其定义为技术和手段更贴合当下“互联网+”的现实应用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主旨.

就特性而言.其一,“互联网+”是互联网技术的根本性变革和升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连接对象的创新.传统的互联网连接的是人,即作为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的纽带和.创新后的“互联网+”基于传感器的普及应用,实现了包括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万物互联.以实时导航系统为例,通过路况与车辆的实时连接,为车主提供交通流量的即时信息.其二,“互联网+”借助“云”+“网”+“端”的技术框架,弥补了传统互联网的物理短板,实现网络连接的无障碍、无限量及实时化.以共享单车为例,用户可以通过云平台和手机与周围可使用车辆即刻建立联系.其三,“互联网+”推动了社会产业生活更为个性化、移动化的发展,通过运用互联网的大数据能够更即时、高效、全面地收集、存储和分析用户的需求、偏好等众多数据,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再以MOOC学习平台为例,通过记录用户的学习能力、学习特点、学习方法、学习时间以及学习结果等数据,能够更有效地为用户打造“自适应学习”计划.

(二)“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新特征

作为宪法教育的对象,对国民教育主体范畴和特征的准确把握是厘清“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新内涵的关键.就国民教育主体范畴的讨论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国民教育是指国民基础教育,即九年义务教育”[11];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国民教育是国家主导的针对学生进行的国情教育,以帮助学生培养爱国情操和民族自豪感,形成公民意识和参与能力[12],也就是围绕教育体系的学生教育.显然,在大力倡导全民终身学习,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对国民教育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学生教育”或“九年义务教育”,而应被赋予更为宽泛的内涵,即“国民教育可理解为主权国家通过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对本国所享有公民权利的人所提供的一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和不同类型的教育”[13].区别于以单一的学校型教育为主体,以儿童、青少年为教育对象,注重学历而非学习能力的传统型国民教育体系,创新后的国民教育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教育公共性.国民教育是通过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的,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公共教育,它体现的是国家行为.其二,教育主体多样性.国民教育不仅仅强调学历教育或者学校教育,它既包括了学校教育也涵盖了学校外的社会教育.其三,受教育主体全民性.国民教育应面向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适龄的儿童、青少年等.

近年來,学界针对宪法教育问题,既有从宪法普及教育的地位、对象和内容变迁角度[14]展开的历时性研究,也有与美国公民教育[15]和日本学生的宪法教育[16]相比较而展开的共识性研究.更多的研究则从公民宪法教育[17]、公务员的宪法教育[18]、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19]、当代大学生的宪法教育[20]、基础教育阶段的宪法教育[21]等受教育者角度展开,进而在此基础上探寻宪法教育推进的实然[22]与应然[23]层面的问题,最终从“提高宪法教育的教育地位”[24]“创新宪法教育教学活动”[25]“完善国民教育体系”[26]等方面探寻宪法教育制度的改革路径.相关研究更多的是将某一受教育主体看成是一种静态的社会事实,进而基于传统的问题—对策分析模式予以展开,割裂了不同受教育主体间的联系,忽略了宪法教育的动态性、连续性和系统性,较少将宪法学习作为一种责任和追求置于整个信息化时代背景中探讨宪法教育的创新发展模式.“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基本内涵应回到“互联网+”与“国民教育”的源概念上,基于整个信息化时代背景,从弥补传统宪法教育缺陷和“互联网+”技术所引发的教育模式创新两方面予以解读.基于此我们认为,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云平台与移动终端的集合,“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以整个宪法部门相关知识为内容,以系统性、专业性、实效性和体验性建设为重点[27],以宪法信仰提升为目标,在宪法宣传、宪法教育教学(涵盖了课程教学、课程开发、师资培养等多个领域)、宪法教育管理等多方面结合云端大数据的挖掘分析,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形成相应的教育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凸显了宪法教育体系的系统性、个性化设计.“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革新是围绕着点上突破与面上推开进行的.就点而言,无论何种教育形态和内容,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受教育者——人展开的.互联网能够为受教育者“提供相应的学习环境、实例或场域,通过学习者自身在学习中发现总结,最终形成自主解决问题的学习方式”[28],突出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学习的自主性、交互性和沉浸性.同时互联网能够有效捕捉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并基于受教育者学习习惯、偏好等数据的搜集、整合,结合云端大数据的挖掘分析,通过深度学习网络进行模型训练,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化学习内容、方案,凸显宪法教学的个性化设计.就面而言,基于受教育者的认知特点和认知规律,“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在纵向上打通各认知阶段,形成全面覆盖、有机衔接的宪法教育体系,在横向上打通各行业领域、职业群体,从生活、工作中挖掘宪法知识点和切入点,实现宪法教育多层次全方位渗透.

其二,突出了宪法教学的科学性.互联网以其强大的存储性和交互性的技术优势,能够获取海量的知识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与甄别、挖掘与分析,形成巨大的宪法知识“信息库”,确保教学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得益于万物互联的“互联网+”,通过各种移动终端如手机、电脑、智能手表、汽车、广告屏等物联网设备,能够针对不同人群,通过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不同方式发送不同课程信息,快速分享到各个群体中,确保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体验性;此外依托“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云平台,能够全面布局宪法专业教师培训场域,“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教育和相关学科建设”[29],确保教育主体的专业性,最终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育主体三方面实现宪法教学的科学性.

其三,实现了宪法学习的全民性和终身性.“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打破了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在强调处于学校教育阶段的适龄青少年的宪法教育的同时,注重尚未被纳入制度化范畴的儿童及被学校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年人的宪法教育,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到宪法教育中,使之形成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教育体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引入应用,将推动整个宪法教育运作流程的变化,通过“互联网+”与宪法国民教育的跨界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宪法国民教育将实现宪法教育的全民性和终身性.

三、“互联网+”对宪法国民教育实效及宪法信仰的提升

目前我国宪法知识普及程度不高,其作用还停留在宣示意义层面,公众缺乏宪法认同感,尊重、维护宪法权威没有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30].“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将大幅提升宪法国民教育实效及国民宪法信仰,使宪法国民教育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设计或观念层面,而应成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切实举措”[31],使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互联网+”对宪法国民教育实效的提升教育主体、受教育者、教育模式三大因素是宪法国民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分的协调互助、紧密配合而达致的有效性是影响宪法国民教育实效的关键.

其一,就教育主体而言.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也是教师开展宪法教育活动的基础,除此之外,教师所具备的钻研和组织宪法教材的能力、了解和研究学生学习习惯兴趣爱好的能力、教学方法和技巧应用的能力都是影响教学实效性的重要因素.通过将教师备课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平台相结合,不仅可以弥补教师理论功底、教学能力的不足,减少教学失误,还能够帮助教师准确掌握学生的习惯偏好并辅之完善教学方案、调整授课方法,实现精准施教;同时创新后的教育体系对宪法教师的数量和教学课时等要求都有所减少,从而减轻教学压力;此外,“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云平台将成为着力培养培训高水平师资、提高宪法教师专业素养和能力的重要平台以及扭转专业法治教师缺乏困境的重要方式,从源头上提高宪法国民教育实效.

其二,就教育模式而言.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式普法模式下,以往的宪法教育活动多是以课堂授课、会议宣讲、法制座谈等一元化教育形式开展的,使宪法教育中极为重要的师生互助及培养思考与沟通能力被大幅牺牲.依托“互联网+”技术,宪法国民教育将转变为线上线下、面授网授相结合的协同模式,同时借助“互联网+”教育大数据挖掘分析引擎,结合心理学、教育学等行为认知理论,对宪法教育的学习计划制定、学习方法设计、学习效果评价、学习记录跟踪以及教学管理等多个领域予以综合设计和应用,坚持上下联动、统筹网上网下,构建起一个涵盖教育主体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管理者与受教育者在内的平等的沟通平台.借助网络的虚拟性、互助性和开放性,营造平等、互助、高效的学习环境,实现受教育者个性学习、教育者精准教學、管理者综合干预、成员高效沟通,以提高受教者对宪法知识的接受、掌握程度,从过程上推进宪法国民教育实效.

其三,就受教育者而言.受教育者既是宪法知识的接受者,也是宪法活动的践行者,受教育者对宪法相关知识的接受程度、理解程度和践行程度是决定宪法国民教育实效的关键因素.“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以其基础性、交互性、生成性、开放性、禁区性和个性化的基本特征,通过连续性的宪法宣传教育,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学历群体宪法学习的需求.基础性体现在大数据平台下相关知识存储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交互性体现在宪法课程设计所表现出的逻辑结构、表现形式与受教育者职业定位关联性;生成性表现在课程模块前后的连续性、渐进性和有机连接性;开放性表现在学习时间的灵活性、学习内容的扩展性以及受教育者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交流的任意性;禁区性体现在禁止性案例的应用使受教育者明确自身职业行为的边界;个性化体现在针对职业特性、受教育程度有偏向、有重点地设计差异化的宪法教育课程.通过用户行为偏好的数据搜集以及个性化用户学习模型的应用能够即时、高效、全面地收集、存储和分析受教育者当前宪法知识水平状态和学习偏好,根据受教育者本身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学习规律、职业特点,个性化推荐学习路径和匹配宪法学习内容,使宪法教育内容更加注重体验性、贴近受教育者的实际与生活,将枯燥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生动的生活实例,迎合受教育者的兴趣和现实需求,从结果上保证宪法国民教育实效.

(二)“互联网+”对国民宪法信仰的提升

宪法“内在的人文精神、蕴涵的公平与正义对人们权利的制度维护,对公民理性人格的努力培育,对机制共识的积极建构”[32]等特性是其之所以能够被信仰的基石.宪法认知、宪法观念和宪法敬畏是宪法信仰形成所遵循的三个依次递进的维度,“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即是依此规律展开宪法教育、管理,以提升受教育者的宪法信仰.

其一,宪法认知.宪法认知是受教育者对宪法相关知识予以“收集、加工和整理的过程,并通过受教者主体的心理思维加工从而形成对宪法感性或理性的认识”[33],是受教育者对宪法文化、制度和宪法现象本质的一种感知和感受.宪法认知是宪法信仰形成的基础,只有对宪法相关知识有了科学的认识,才能使宪法观念和宪法信仰之维的产生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性.“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紧紧抓住宪法学习教育这一核心任务,通过大数据实时分析,能够及时掌握受教育者的学习水平、知识漏洞和进阶方向,并借助物联网设备为受教育者提供与自身认知程度、知识结构相匹配的符合个人偏好习惯的相关课程、信息、学习方法,帮助受教育者理解宪法原理、了解公民意涵,快速、高效地掌握宪法相关知识,形成宪法认知.

其二,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是基于宪法认知基础上的对宪法的理性精神、文化意识的抽象,是对宪法价值、制度的认识、评价、反应和期望,其核心是宪法的实质价值观和权威观.借助于“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云平台,通过案例、情景模拟等学习模型以案释法解读宪法法理与情理,使宪法更容易被理解和认可,引导受教育者将已有的宪法知识整合、升华,帮助受教育者进一步抽象出宪法的价值认识和权威认识形成宪法观念,实现宪法知识对公民意识的塑造与自我认知的完善.宪法观念的具备,一方面能自觉抵制违宪行为,保证受教育者个体行为的合宪性,明确适宪和违宪的界限;另一方面会有意识地加深对宪法相关知识的认知感,增加宪法认知的自主性,提升宪法修养.

其三,宪法之信仰.宪法的信仰乃是接受教育的人“基于现象理解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和心悦诚服的认同感、依归感”[34],它的建立是一个不断深化、拓展与提升的过程.以强化受教育者的宪法认知和观念为基础,“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云平台通过理论教育、案例教育、情景模拟、热点讨论等多种形式系统化组合应用,逐步引导受教育者从内心深处自觉提高“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依据宪法价值自我反思、自我实现,促进宪法信仰维度之萌生,实现受教育者对宪法理性的升华以及对宪法精神内化后的信仰心理与行为的统一.

四、“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主体、对象、模式的发展

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深度融合,云端学习、移动学习等虚拟学习方式的运用,“互联网+”宪法教育云平台将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用户行为偏好、构建用户学习模型,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宪法教学的个性化设计,以提升用户的学习效率,使宪法国民教育的主体、对象、模式与制度结构更为多样化、更具灵活性,解决传统的宪法教育教学主体单一、教育对象片面、教育资源不均匀、教育方法效率低等弊端,“全面推动宪法宣传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5],如下图所示.

(一)在教育主体上,从学校教育转向多元主体教育

传统的宪法教育以学校为主体,以小学、中学、高中、大学等在校学生为教育对象.依托“云”+“网”+“端”的技术框架,“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教育主体将从主要的学校教育转向多元主体教育,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将成为宪法国民教育主体,“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将成为各类主体提供宪法教育的平台和途径.

其一,对学校来说.“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将成为宪法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的关系”[36].“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宪法学生教育的顶层设计,改变学校宪法解疑释惑、小组学习、团队合作和深入的主题探究讨论”[37],使宪法教学“融入集中活动、融入管理规则、融入校园生活、融入重大专题,让学生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38].摒弃传统的灌输式策略,以数字化教学形态针对不同认知程度、知识结构的学生群体进行宪法教学,如针对小学生可开发动画、游戏等教学程序.同时灵活开展“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举办宪法教育在线晨读活动,通过微视频、微电影、知识竞赛等形式,推动各地各校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在课程设计上,围绕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的“道德与法治”课,六年級上册和八年级下册设置的法治教育专册以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宪法教育专章[39],提供富有针对性、补充性的课程网络辅助教学系统,以拓展宪法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区别于传统的学期和固定课程教育,依托“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时间、兴趣、习惯为学生打造更具灵活性、个性化的课程信息安排,提供精准教学,引导学生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其二,对政府、企事业单位而言.“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将成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来源.借助于手机APP、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40],这一体系将改变政府、企事业单位宪法教育的学习内容、学习模式和学习时间,实现宪法社会教育的创新式变革.在学习内容上突破了以往的主题式宣讲教育,立足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受教育者的职业特性、受教育程度,着眼于宪法信仰形成所遵循的递进维度,在突出思想性、综合性、服务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制度,以多栏目多板块全面呈现宪法相关知识,丰富学习内容和资源,创新学习方式和组织形式,打造学习宣传宪法全面、丰富的信息库.在学习模式和学习时间上改变了以往的间断式集中学习,确立“可视化小组学习+个人自主学习”的复合型学习模式,在保证学习连续性的情况下让受教育者自主选择学习时间,全面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关键少数”作用.

其三,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而言.“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增加了以往被忽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宪法教育,使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宪法教育主体,独立开展宪法教育活动,真正实现“把基层依法治理的立足点真正放到农村、放到基层,充分发挥宪法在基层建设、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规范作用和保证推动作用”[41].鉴于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多为法律素养水平较低但具备一定程度认知水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事实,此类教育系统设计当基于学校教育系统但又有所区别.具体表现为:在保证趣味化、娱乐化的基础上提高课程容量;在保证宪法教育的简单化、通俗性的基础上更具理论深度和政策导向;在确保教育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基础上迎合农民、城镇居民的社会生活需要;在保证宪法认知教育、宪法观念形成、宪法信仰引导的基础上压缩课程用时,全方位、多声部地开展宪法宣传,把宪法讲准、讲透、讲活,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制度意识、规则习惯和宪法信仰.

(二)在教育对象上,从适龄青少年转向社会大众教育

宪法国民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培养,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42],是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在大力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今天,宪法教育的对象应涵盖在校学生、社会成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

其一,在校学生——是宪法国民教育之核心对象.“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对象的转向,并不是抛弃或忽视处于学校教育阶段的适龄青少年的宪法教育,而是强调其核心位置的同时兼顾其他群体.宪法法治素养是新时代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顺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要求.青年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发育的特殊时期,可塑性极强,“对于公民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涵养起着决定性作用,对个人未来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43],“让他们从小知晓宪法、尊崇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44],因而面向学生主体的宪法法治素养的培养和提升理应成为“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的核心,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基于此,应构建“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形成义务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全覆盖、有机衔接的学校教育体系”[45],通过大数据平台,遵循宪法信仰形成的递进维度,引入并优化“互联网+宪法教育”服务模式,开发针对低年级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大学阶段的富有针对性的,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宪法教育辅助系统,实现线上线下“双师教学”.同时根据青少年的认知特点和规律,科学规划教学内容,打通各学科,从人文学科和自然学科两方面挖掘学校宪法教育的知识点和切入点,做到全学科渗透[46],将在校学生放在宪法国民教育的核心地位.

其二,其他社会公众——是宪法国民教育之重要对象.国民的内在忠诚是宪法效力之根源[47],社会公众是宪法生生不息的源泉,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中流砥柱.事实上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宪法教育存在明显缺失,导致宪法认知不全面,宪法观念难以形成.一方面,目前公众的宪法法治素养仅限于宪法的性质、作用、基本原则等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只要政府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公众就会主动或被动地接受部分宪法知识,这种普宪模式或是受公众原有宪法知识的抵抗和歪曲性解读而抵消了教育效果,或是因缺少系统性、连续性、針对性而造成教育效果不明显,导致宪法认知不全面;另一方面,长期的灌输式被动学习忽视了受教育者在宪法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使社会公众对宪法宣传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和懈怠,阻碍宪法认知进一步内化,致使宪法观念难以形成.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尊重人的个性为设计理念的“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遵循“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基于全面、系统、科学的宪法知识数据库,为社会公众呈现个性化、连续性的教育课程,在尊重主体的同时保证知识的科学性、完整性,以弥补对其他社会公众宪法教育的缺失.强调国民教育对象的转向,根本原因在于符合宪法国民教育之目的,宪法本身就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这一命题更基于强化了宪法教育对象的国民化[48],也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更是全体公民人格发展的需求.

(三)在教育模式上,从传统教育转向个性化智能化教育

以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技术、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化手段推进宪法教育模式再造,扩展并创新了宪法教育的方式、内容和时间.

其一,学习载体的有效性.“互联网+”宪法国民教育体系突破了课堂和书本的局限,弱化教师的传统角色,使宪法学习从固定的课堂权威中解放出来,构建起一个没有物理边界限制的新型空间,通过多变的色彩和动听的声音,将枯燥的宪法理论知识以微电影、微视频、游戏、音频、动画等方式直接呈现给受教育者,打破受教育者与知识间的时空界限,使受教育者成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和理论的实践者,同时带给受教育者趣味化、娱乐化的体验,有效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调动学习热情.这种运用数字化技术将抽象的宪法理论知识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一体化组合展示,使多样化情景集中向外辐射,能够形成快速的“情景刺激”,提升学生对相关内容的精准把握和全面认知[49],增强宪法国民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其二,学习内容的丰富性.宪法国民教育的范畴涵盖了《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宪法的讲话及相关文件、关于宪法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内容繁杂且多是抽象的理论知识.凭借强大的存储性和交互性的技术优势,互联网能够快速收集海量的知识和信息,形成巨大“信息库”,并随着人们不断上传、发布新的信息而源源不断地扩容[50],借助“云”+“网”+“端”的技术框架,一方面可以随时随地将国家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作为宪法教育资源纳入到学习内容之中,紧跟时展的步伐,消除宪法学习内容的滞后性.如现阶段宪法宣传教育的学习重点、主题设置可以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以制度自信为主线,与新中国70周年伟大成就和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结合,引导受教育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51];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能够最大程度高效地对海量知识、信息进行汇集、筛选、分类和整合,为受教育者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提高受教育者获取、处理、表达信息的能力,满足不同受众群体对宪法知识需求的差异性.

其三,学习时间的灵活性.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代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碎片化学习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接受知识、学习技术的重要方式.这种更优的数字化能力、更高的数字接受能力,实实在在地标志着一个数字学习时代的到来[52],微信、微博、、数字报纸等新媒体通过简洁凝练的方式生产并传播宪法教育文字、图片、视频、音频,这种“简”“精”“快”的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能够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最大程度上满足当今社会“快餐”式的生活节奏.

五、结语

宪法教育是落实依宪治国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宪法国民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帮助国民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塑造宪法法治信仰,培养具有行权担责意识和能力的“积极公民”.因此在整个宪法教育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这对于培养受教育者的国家民族意识,增强国家民族认同感,提升国家自信和民族自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我国宪法国民教育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个性化智能化教育既是推进宪法教育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引入应用,将推动整个宪法教育运作流程的变化,推进教育模式和教育服务供给方式的再造,促进灵活、开放、互助、终身的个性化宪法教育体系的构建,其核心特征是实效性、自主性、精准性和个性化.然而,一方面“互联网+”与宪法国民教育的跨界融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应用和推广需要外在的规则和制度建设保障,也需要理论、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另一方面作为传统宪法教育方式、手段的创新和升级,“互联网+”背景下宪法国民教育虽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教育主体的作用,尤其不能忽视在校学生宪法教育过程中教育主体的针对性引导作用.只有冷静地分析和对待“互联网+”对教育带来的冲击和革新,才能真正将“互联网+”与宪法国民教育融为一体,提升宪法国民教育的实效,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

总结:括而言之,本文论述了关于互联网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互联网和国民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互联网和国民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互联网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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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教育论文范文 互联网教育方面毕业论文范文8000字
[3] 成人教育和互联网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成人教育和互联网类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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