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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互补和衔接

主题:调解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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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和法院论文范文

调解论文

目录

  1. 一、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的可行性与现状
  2.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着互补性和促进性
  3.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4. (三)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在基层法院的实际运用
  5. 二、完善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机制的建议
  6. (一)在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摘 要: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是不同领域的调解形式,但是都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何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如何做好两种调解的互补、衔接,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值得去思考.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基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

一、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的可行性与现状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命题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它实现了解决纠纷的正义性、效益性价值.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着互补性和促进性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二者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两者相结合,有着较强的互补性和促进性.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人民调解采取的手段比较亲民,具有较强的自愿性,能从群众的实际出发,更好地与群众沟通从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也更易被群众接受.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如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程序不太规范,确定力不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等.而诉讼调解则可以很好的弥补人民调解的劣势,一方面,相比人民调解员来说,法官群体的整体法律素养要相对高些,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程序比较规范,而且法律效力较高.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劣势,在诉讼调解中,往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方式,这使得诉讼调解的自愿性无法得以完全实现,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无法进行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导致诉讼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所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有着现实的必要性.[1]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互补与衔接有着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制.《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有着必要的规定.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也逐步健全,基本形成镇调委会——村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网络.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数量庞大,并设置于民间,能够更好地了解民情、社情,掌握纠纷的根源,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2]

(三)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在基层法院的实际运用

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庭,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就有着较好的衔接.为了切实搞好调解工作,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建设了辖区内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的网络,法庭一是针对辖区范围大人口多的实际,采取全庭干警分片包干的办法,明确了各乡镇联系人,并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联系,配合镇司法所,建立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并协助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截止2019年底,辖区内6个乡镇142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特约调解员共计900余人,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亲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仅全力支持调解工作,还轮流值班接待群众,参与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还建立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在辖区6个乡镇范围内建立了法庭——乡镇司法所——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由法庭与司法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和案情交流.同时还建立了干警包片联系制度,协助乡村基层调解组织做好普法宣传、分析案情根源、掌握乡情村情、现场调解案件等工作,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几年来,调解网络的有效运行,促进了调解结案率的逐步上升.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形成了有效的衔接与互补.

二、完善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在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1.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背景和实践基础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理念和制度而开展起来的.它的基本模式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三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构建,在积极审理案件、定纷止争的同时,全面加强调解、和解、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法院更加注重依靠基层力量,积极与乡镇司法所联系沟通,努力发挥村镇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等的作用,合力排查和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实践基础

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又包括“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和“诉后调解”(包括“判后答疑”和“执行和解”等).特邀调解工作可开展于人民法院内部,主要解决“诉前调解”中“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等案件,同时在法院日常的调解工作中也均可以涉及.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为例,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民事案件.

为了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特邀调解工作,欲着力打造一支特邀调解员队伍,通过与区司法局共同协商、有序对接,广泛动员了社会各界力量,邀请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并在基层法庭设立特邀调解室,从而服务辖区群众的法律咨询、案件调解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全力构建“全方位覆盖、多层次协作、常态化对接”的调解格局.这种机制的设立,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衔接,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奠定了基础.

3.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建议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几个建议:一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可负责分流汇总,以几个基层人民法庭为单元,具体指导监督特邀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按照全区行政区划,每个镇可吸收两名特邀调解员,一名由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另一名由其自主推荐,这两人主要负责调动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另外以法庭为单位,每庭可设置两名特邀调解员轮流驻庭,在特邀调解室常态化开展工作.特邀调解员既可以在立案前接受法院的委派进行调解,也可以在立案后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调解.在基层法庭,以接受委托调解为主,以开展委派调解为辅.三是在院机关、基层人民法庭可设置特邀调解工作室,将诉调对接阵地建设在法庭,做到无缝对接.四是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有序对接,从管理措施、工作銜接、数据统计等方面分工配合,将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与其自身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结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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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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