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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

主题: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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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论文

目录

  1. 一、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范围
  2. 二、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及我国的选择
  3. 三、目前我国的现状及对我国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重复征税方法的建议
  4.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一体化

一、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范围

重复征税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同时进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课税的现象.在现代税收制度下,重复征税是各国税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按重复征税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税制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主要是指对股息和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除了存在对股息和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外,还存在着对捐赠和投资收益的双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下几方面:

(一)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时,就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先后课征两次,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境内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投资者个人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对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原理同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即企业把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后,当投资者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投资收益时,作为投资者的一笔个人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道理同上,对于投资收益这笔所得就存在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

(三)在捐赠方面存在的双重征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收入要确认为收入.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用于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来说,个人向企业的捐赠并不属于公益性捐赠,那么个人的这笔捐赠支出一方面要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企业接受这笔捐赠时要确认为一笔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在这笔捐赠上也同样存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及我国的选择

针对上述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定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从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来看,除少数国家坚持传统的古典制不采取措施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外,大部分OECD成员国都实行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以尽量消除或减少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分类目前世界上可以采用的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主要有改进的古典制、全部归集制、部分归集制、分率制、部分计征制、股息免税制、股息扣除制等几种方法来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从而消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

三、目前我国的现状及对我国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重复征税方法的建议

近年来,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内外资的合并,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补充和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对单纯的古典税制进行了改进,如出台了“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对于个人的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相关的措施进行消除,对于个人进行的善意直接捐赠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还是空白.

从目前我国在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股息的重复征税的政策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它是“部分计征制”,即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我们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逐步降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股息、红利的比例,最终实行股息免税制,这样就可以彻底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在当前我国征管水平不高,实际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股息免税制会导致企业利用这一制度多分股利或其他手段避税甚至漏税,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对财政收支造成较大的冲击,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考虑用双率制作为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过渡措施.

对于投资收益和捐赠的重复征税,可以在我国实际财力上升,监管体系完善和各项相关信息、法制健全的时候,参照股息免税制的做法进行消除,即对于投资收益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予以抵免,对于个人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抵扣,来消除这种重复征税.

【参考文献】

[1]钱晟,卢凌波:《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财政与税务》2003年01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网.

[7]王逸:《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选择》,中国论文范文.

[8]安体富,王海勇:《世界性公司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涉外税务》,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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