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范文 > 文章内容

探究信息共享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主题: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9

简介:适合侵权信息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侵权信息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侵权信息论文范文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论文

目录

  1. 1.信息交互平台性质与侵权责任归咎规则
  2. 2.信息共享自由与版权保护的理性平衡
  3.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制止侵权信息

摘 要:以百度文库为代表的信息分享平台是否应该时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包括商业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众获取、分享、合理运用各类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合法的网络自由使用权.

关键词:信息共享;版权保护;百度文库;避风港规则;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22( 2011) 05-0071-02

0概述

近期,“百度文库”受到诸多作家、出版方及文著协的声讨,该事件逐步升级.百度宣布三天内删除受版权法保护的文献资料,同意改革文库平台运作模式,让版权人共享商业利益分成”.维权同盟随即指出,百度文库仍然存在大量非文学类侵权图书.十五位法律人士更是发表“声援书”,直指百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百度文库”为网友在线分享文档提供了一个开放平台.在“百度文库”这—文档分享平台上,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领域资料.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百度为网民提供的这项文档储存服务,将该文档置于任何人都能查阅的位置,其行为—定程度上涉嫌构成对著作人著作权的共同侵犯主体.

信息网络互连的特性使人类的信息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如何在浩瀚的网海找到适合、有用的信息,是所有网络用户关心的课题.以谷歌、百度等为代表的搜索引擎公司的技术创新与持续发展,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节省了无数的人力与信息搜索成本.然而,百度文库等信息共享平台同样可以协助人们找到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一旦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支付相关使用论文范文的情况下上传相关作品,显然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信息分享平台、信息搜索平台等无形中也产生了助长的侵权效果.信息分享平台、搜索引擎等是否应该对侵权内容负责,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版权法问题,也是一个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如何协调的利益冲突理性化解难题.

1.信息交互平台性质与侵权责任归咎规则

网络商业行为明显区别于传统产业的商业模式.除了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线上交易外,商业主体也会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来吸引大众使用,有的商业行为直接就服务内容向用户收费,有些则免费提供服务,再通过广告经营间接获利.网络服务种类繁多,例如,网络连线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储存空间服务、聊天平台服务、支付交易平台服务等.其中,以百度文库、优酷视频等为代表的文档、视频等信息交互平台是网络用户搜索、分享网络资源的便捷工具与平台.此类信息分享平台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在于能够为用户提供信息搜索与上传服务,而搜索信息又是其中最基本的服务.

信良交互平台的特点在于其本身并不生产任何内容,却能让使用者找到其他网站或者用户上传的有用信息.从信息交互平台的原理分析,搜索服务与上传服务等不是为使用者收集信息,而是告论文范文络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具体在在何处.因此,当某个网站、网页或者文件资料侵犯著作权或含有其他侵权信息时,信息交互平台同样会一并予以显示.这在客观上对于这些侵犯版权的信息传输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与促进作用.近年来针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信息交互平台原则上不对其他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负责,实际上也难以证明其具有侵权目的,但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免责理由及其边界究竟如何予以合理确定,确实存在较大难度.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在网络媒体传播,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必然存在复制的事实,上传或者传播此类文件的行为人实际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传播权.原则上,实际事实复制、传播的行为人显然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网站经营者基于营利目的,未经同意而擅自将他人创作的文章、音频、视频等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站,供他人浏览、下载,网站经营者的行为显然构成直接侵权.

同时,某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构成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但也有可能因为对权利的侵害有实质性帮助,而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美国侵权法上有帮助责任与( Contributoryinfringement)与替代责任(Vicarious infringement)两种间接侵权责任形式.我国侵权法上也有共同侵权的责任形式.各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配置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对于侵权的事实必须明知.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正在助长著作权的侵害,就没有理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遭受侵害的著作权人希望信息交互平台的经营者承担监控侵权做平上传与传输的责任,严格控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目前实际上难以通过完美的技术措施对海量信息进行全面与实时审查.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难以审查网络内容的情况下,显然无法认定其明知信息平台上的资料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较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事实.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论文范文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强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面的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美国法院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侵害著作权行为应否承担间接责任,原则上也倾向于视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予以判断.在美国知识产权成文法层面,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首创了“避风港”规则.该法第512(d)规定,经营者以信息定位工具指引用户或将其连接至含有侵权资料或从事侵权活动的所在网络地址,具备以下三要件时即可免责:1)不知或并非显然可知该项信息侵害著作权,或者在知悉后迅速将侵权资料删除或断开链接;2)并未直接因该侵害行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3)受到依照法定程序所发的侵权通知后,迅速将相关侵权资料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之后的Napster案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针对性地判例解释.Napster网站本身并未复制或提供任何MP3文件,但建立了.一个曲目资料库让网络用户可以到他人电脑中下载MP3文件.这种并未直接复制他人受著作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形,实际上与百度文库等信息网络分享平台具有相类似的地方.美国论文范文地区法院认定Napster网站意图鼓励及协助网络用户侵害唱片公司的著作权,并对这种侵权活动有实质性的帮助,且Napster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有能力监督,且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难以根据“避风港”规则适用免责.论文范文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_一审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禁令,要求唱片公司必须先将各歌曲作品的歌名、艺人名称和文件名称等资料告知Napster网站,后者应在—定时限内阻止相关作品的下载.因此,美国论文范文上诉法院的立场表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Napster网站并不当然地知道哪些文件具有侵害著作权的性质,只有在唱片公司提供详细的侵权信息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再对侵权文件的链接主张免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特定文件侵害著作权,且明知或应当知道该侵权文件在网站系统之后,没有能够防止侵权事实及其结果扩散,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2.信息共享自由与版权保护的理性平衡

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初期充满折崇尚自由与知识自由的创新精神,由于没有商业上的利害关系,各方利益主体均保持着分享的态度.当然,利益分享并不能否定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然而,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分享的特性,使得以排他为本质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全面实现.实体世界的版权法律规则与网络虚拟世界的规范存在极大的落差.百度文库等类似的信息交互平台具有高度促进知识传播与经济效益获取的特点,显然属于值得推广的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如果要求信息分项平台进行全面的网络信息审查,不仅不符合经济效率、丧失网络信息传输便利性,而且客观上制造了网络信息传递障碍.

实际上,国外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也有不少意见认为,网络资料本身就是开放性的,网络资源共享,互相转载的情况浩如烟海,不胜枚举.如果不是为了赢利,即使有些作品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而转载,只要注明作者,就不应当视为侵权.瑞典、德国、法国、美国等国更是兴起不少激进版权改革组织,成立盗版党( The Pirate Party),旨在提供免费的网络资源下载,为网友们打造了一个网络下载界的“谷歌”.在瑞典,盗版党甚至曾通过参选议会跻身瑞典十大党派.盗版党颠覆现有版权法律秩序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其传递出的网络共享信息自由理念,是网络飞速发展背景下版权法制度回应所必需重视的问题.

信息交互网站的版权合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法问题,其不仅关涉创作者与著作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涉及知识创新驱动的制度保障.在分析与判断信息分享网站的著作权法律政策与实践的基础定位时,必须充分关注到,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包括商业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公众获取、分享、合理运用各类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合法的网络自由使用权,实现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分享与版权利益的理性平衡.应当在规范监管的框架下,鼓励文档分享网站服务的创新,不能因新型信息网络服务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出现冲突而扼杀信息传输自由与网络技术创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制止侵权信息

信息分享网站运作中出现的著作权纠纷,本质上源于信息交互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分享权、论文范文权、隐私权、市场经营权等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必须从技术上寻求冲突解决方案.信息分享网站是一种投资与经营行为,既然此种市场行为产生了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就必须要求经营者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技术投入,开发过滤系统审查与监管侵权文档的传输.版权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通过设置监管规范,要求信息分享网站在营业收入中提取—定比例的反侵权技术开发基金,由行业协会牵头使用技术基金研发反网络侵权过滤系统.这不仅是信息技术引发网络侵权风险的市场义务合理分配,更是文件信息分享网站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必然要求.

(责编张岩)

总结:此文是一篇侵权信息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用文献:

[1] 网络侵权和法制学术论文怎么写 关于网络侵权和法制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2] 医疗纠纷和网络侵权毕业论文范文 医疗纠纷和网络侵权方面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3] 谣言论文范文素材 公益诉讼和网络侵权方面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2万字
《探究信息共享著作权保护的平衡》word下载【免费】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