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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条例中有关畜产品安全法律条款解读

主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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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法论文范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论文

目录

  1. 1.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与畜产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条款
  2. 2.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
  3. 3.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
  4. 3.1.1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
  5. 3.1.2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6. 3.2.2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韩长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16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9年7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十分重要.

1.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与畜产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条款

1.1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对《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衔接,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除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外,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1.2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论文范文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论文范文;对接到的咨询、投诉、论文范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论文范文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1.3部门沟通配合《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部门沟通配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1.3.1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1.3.2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1.3.3来自境外食品安全风险的处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3.4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论文范文,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具有整体性和多面性.

2.1监管理念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这一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形成.

2.2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一衔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畴进行了结合,使食品安全得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完整体系,《食品安全法》的一般性管理原则也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是从源头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3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监管体制的理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及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同时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

国家卫生部、农业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相一致.

3.1.1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

3.1.1.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和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禁用化合物,防止危及畜产品质量安全.

3.1.1.2依法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等情况.

3.1.1.3对本单位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3.1.2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1.2.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2.2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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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2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畜产品安全监管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3.2.1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3.2.2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2.2.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3.2.2.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论文范文.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3.2.2.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2.2.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积极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从相互通报信息、会同处理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与其他监管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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