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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B2C电子商务垄断反垄断规制

主题:市场支配地位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0

简介:关于市场支配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市场支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市场支配论文范文

市场支配地位论文

目录

  1. 一、B2C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2.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分析
  3. 三、降低沉没成本促进可竞争性进行规制
  4. 四、对电商平台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5. 市场支配地位:[腾讯论文范文]律师刘宏辉:论文范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用户利益

【摘 要】我国B2C电子商务交易份额越来越集中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几大主要网站上,虽已形成了传统意义的垄断,但这种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传统工业经济中的垄断具有明显的不同,垄断并未导致论文范文联盟的形成,社会福利的降低,反而竞争愈演激烈.针对B2C产业反垄断的核心就是保护竞争秩序,本文研究我国如何在垄断市场结构下有效促进更多企业投身到B2C细分市场中来,避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竞争对手,激励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B2C电子商务 垄断竞争

反垄断规制根据艾瑞发布的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中B2C(含C2C推出的B2C商城)交易额为893.5亿元,占网上零售市场上升到33.3%.其中以平台模式为主的天猫(季度交易额环比增长超50%)代表的电商企业的高速发展促进了B2C市场份额的提升,占比达到57.1%,份额遥遥领先位居第一,以自营模式为主的京东商城与天猫的竞争日趋激烈,占比也达到20.1%,排第三名的腾讯B2C(包含易讯、论文范文商城和论文范文网购平台)与排第四名的苏宁易购分别占4%和3.8%,亚马逊中国、凡客诚品排名随后,占比均超过2%.网络购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Top1082C企业市场份额超9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第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第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所以,天猫是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的经营者,按《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天猫存在“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此外,通过对B2C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原在整个B2C市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也发生了变化,政府在反垄断规制应该如何作为,这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深思.

一、B2C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政府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首先需要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是否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企业在某一行业具有的控制市场的能力,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论文范文、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简单的评价标准是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大小,即企业凭借其技术秘密或者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论文范文,或者控制其生产和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在判断市场份额之前,首先需要界定垄断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不一致,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

如果将整个B2C市场界定为—个“相关市场”,从上面的数据就可以看出,天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再将B2C市场细分如下三种“相关市场”,就会发现有更多经营者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

第一,平台模式“相关市场”:仅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为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从搜索、交易、认证、物流等服务,不介入厂商与消费者交易的论文范文,也不从中收取交易*费,只收取厂商的技术论文范文和会员费,这样厂商进入电子商务的门槛就比较低,不需要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前期的成本投入,比较有代表性的经营性平台网站是天猫等.

第二,独立模式“相关市场”:在网上建立一个类似现实生活中的虚拟商场,商城控制商品的销售论文范文,提供从搜索、交易、物流等一体化的服务,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方是电子商城,这类商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品的批零差价,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站有京东商城、当当网、国美、苏宁易购等.不过,这类网站也开始提供类似天猫的平台模式,由商家自主经营,网站只收取服务费等.

第三,自主品牌模式“相关市场”:还有一类企业有自我品牌价值的诉求,在不排斥第三方的电子商务(类似上述两种电子商城)网站销售外,他们投入资金建设自主品牌的网上商城,提供面对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服务,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专营店,对提升企业形象、品牌知名度都有较大益处,比如海尔商城、格兰仕商城、长虹商城、天翼手机城、12306铁路售票等.但这种方式的弊端就是建设维护成本较大,几乎都成为沉没成本.在B2C中,这类企业占比大,数量众多(1.8万家),但交易额却相对较小,与上述两种专业化模式相比,交易操作感知、专业化、支付、认证等方面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通过分析B2C的细分市场及艾瑞咨询发表的2012年2季度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天猫在“B2C”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京东商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我们将“相关市场”调整为“独立模式B2C”,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就有所改变.2011年二季度,京东商城排名第一占比为35.1%,到2012年第一季度份额占比提高到50.1%,超出了1/2,上升了15%,远远高于亚马逊7.8%,很明显,从“独立销售式B2C”这个“相关市场”行业来看,京东商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征.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从B2C的网站市场份额来看,“其他”类虽然从41.3%下降到20.8%,但占比还是比较高,远远高于亚马逊的7.8%,从这些数据表明,“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分析处于该市场的在位企业的支配地位判断极其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对“独立模式B2C”市场再进一步细分,在其他类中有一些网站是京东商城替代不了的,即使京东商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影响不了交易的份额和规模.例如www.12306.cn.2011年6月1日启用,半年时间ALEXA排名到260,网站销售车票,属于自主品牌模式的B2C,但位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京东商城对其没有任何威胁,因为京东商城无权销售电子论文范文,可以说,12306在电子销售论文范文这个“相关市场”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是100%,绝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此之外,“淘宝无线”在移动网购市场占75.6%;“携程”在线旅游*商以46.2%的份额位居第一;当当网在图书零售市场排位第一等等,这些经营者在各自细分市场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实施了下列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论文范文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论文范文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从前一节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天猫、京东商城、12306等在B2C的细分“相对市场”中,都可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下分析这些经营者是不是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存在.

淘宝商城(天猫)2011年10月10日发布的《淘宝商城2012年招商标准》(2012年4月更改为《天猫2012年招商标准》)以及《2012年度淘宝商城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规定,将每年技术服务费从6000元升至3万和6万两档,并设定各类目费率年费的交易佣金,鼓励销售并有条件返还年费,同时规定商家在淘宝商城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根据店铺性质不同,需缴纳的保证金从最低1万元到最高15万元不等,天猫大幅度提高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是否为《反垄断法》认定的“不公平的高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呢?

在《反论文范文垄断规定》中定义“不公平的高价”是指处于支配地位的主体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论文范文明显高于其他不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同种商品或服务的论文范文等因素.

我们试比较其他几家的服务费论文范文,腾讯论文范文商城在其公告的收费项目中注明只对用户收取保证金论文范文2万元,不收技术服务年费,即腾讯论文范文的技术服务费为o;京东网每年平台服务费固定6000元/年;当当网向广大平台商家承诺,短期内不会提高平台商家的收费标准,将继续维持平台商家管理费每月500元左右不变,维持销售佣金比例不变;论文范文亚马逊采取“零投入”的策略,没有固定的加盟费、年费及平台使用费等服务费,仅收取商家交易分成,分成比例则按照不同品类设定标准.这些经营者都是提供具有法人资质的厂商和消费者交换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其提供的B2C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也即是它的商品,从商业经济角度来看,他们提供B2C服务并收取服务论文范文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获取利润都是合法的买卖行为.

平台定价—般采用商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年费、保证金、销售佣金费率中的一种或几种论文范文,但因为B2C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提供服务定价的高低与平台商的战略有很大关系,技术服务费年费有固定收取和返还机制,保证金也只是诚信经营的押金概念.

根据不同的店铺性质和不同的销售额就不容易比较收费是否合理,而且B2C市场内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收费标准,针对具有网络特征的双边平台的B2C市场很难适合“不公平高价”这一法律条款,这样看来,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对天猫、京东等平台定价违反了《反垄断法》.

政府反垄断规制的一个基本内容就在于高度谨慎地对待企业的市场支配力,监督和预防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甚至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限制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力,研究B2C的市场结构及政府的反垄断就显得很有意义.

三、降低沉没成本促进可竞争性进行规制

在传统经济下,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主要是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B2C电子商务产业各个细分市场就是一个个典型的可竞争市场,虽然电商平台市场存在较严重的垄断,但网站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电商平台企业并没有垄断论文范文,电商的收益主要来自向产品厂家收取的平台使用费、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及平台广告等增值服务费,相对于厂商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是极其低廉的.对于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能很方便快捷地在网站上购买到比实体销售渠道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但无约束的市场并不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完全可竞争市场只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理想情形,现实中的电商平台市场由于存在种种因素,难以实现这些合意的行为特征,那么一个符合逻辑的推理是:应尽量设法消除妨碍电商平台市场可竞争性的因素,比如降低沉没成本等,让看不见的手发生作用,以获得一个接近于完全可竞争市场的结果.可竞争市场理论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取消政府管制电商平台行业的理由,相反,它提供了评价实际经济行为和管制行为和管制政策的新标准.

现在政府对于电商平台行业是没有进行规制的,任何一个企业要进入这个行业是没有障碍的并且门槛很低,但同时可以看出,潜在竞争者对在位的现有平台厂商行为还是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可竞争性的几个条件,管制政策应从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来考虑.

四、对电商平台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B2C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是一个典型的可竞争性市场,具有典型的网络经济特征,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等因素是其主要特征,而且这类市场很容易形成垄断市场结构.不论是平台式,还是独立式、自主品牌式等各细分市场,在经过多年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集中度及规模效益越来越明显,这些企业在投入或产出中占据了相关市场的绝大部分比重,已逐步演变成清晰的垄断市场结构,同时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电商企业也感受到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压力,被迫提高效率,如果政府采取限制垄断市场结构的规制做法,这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抑制,整个经济也就失去了增长的源泉.

为了维护市场的运行效率,消除垄断对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按传统的观念,认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了60%以上的份额,就是极端的垄断,特别在电商平台行业,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机制会使平台用户网络规模自我扩张,市场占有率指数增长,甚至可能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种垄断局面很容易看到,政府经常采取反垄断政策,对行业的垄断结构进行干预和调节.但美国、日本以及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竞争政策都不认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非法,它们所规制的是垄断厂商滥用其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所以,我国政府针对电商平台行业的最优选择应是采用不干预,放松对该行业垄断结构的限制,同时政府应该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其“标准”优势和用户基础实施“捆绑”与渗透式定价,限制互联和互补等反竞争行为,对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消费者的福利等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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