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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视阈下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重构

主题:电力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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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低碳视阈下电力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2. (一)环境外部性理论与低碳电力的转型
  3.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低碳电力的立法保障
  4. 一、我国现行《电力法》的制度缺陷分析
  5. (一)立法定位:非能源单行法而是行政管理法
  6. (二)价值理念:缺乏可持续发展及市场化理念
  7. (三)基本内容:欠缺环保低碳可持续的完整架构
  8. 三、重构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思考
  9. 电力:国家电网:今夏电力缺口或超最严重的2004年

杨春桃

摘 要:我国1996年实施的《电力法》是垂直一体化行政管理模式的产物,可定位为一部“行政管理法”,其立法定位、价值理念及内容体系与低碳经济时代要求严重脱节,已经成为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障碍,亟需修订.《电力法》需要建构“高碳”能源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补贴、低碳能源电价、低碳标准与认证、低碳技术创新等制度,以期实现电力工业的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低碳 电力法制度建构

作者简介:杨春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

2014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向沈阳论文范文热电等19家污染企业开出4亿逾元巨额罚单,此举乃环保部开出的史上最大罚单,是《环境保护法》自2014年4月修订以来环保部向污染企业挥出的一记重拳.由此,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再度成为热点.我国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其中,电力行业尤其是发电企业是C02的排放大户,也是产生“温室效应”和“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作为工业领域最大的碳排放部门,电力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发展低碳电力无疑是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电力法》于1985年开始起草,1995年完成,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但由于它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制定的,受时代背景局限,该法可定位为一部“行政管理法”.《电力法》目前已实施近二十年.二十年间,我国的电力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力法》远不能适应电力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电力法》的修改之声此起彼伏,其立法定位、价值理念及内容体系等广为学者所诟病.本文在低碳电力的价值理念层面上对我国电力法律修改提出管窥之见,以期对我国电力法律的制度建构有所裨益.

一、低碳视阈下电力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顺应低碳时代要求和民众呼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进行了修订.新《环境保护法》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理念.《电力法》作为能源单行法,理应以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理念.任何制度建构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追本溯源地探究低碳电力的理论基础,厘清电力法律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和旨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外部性理论与低碳电力的转型

环境经济学认为,环境问题因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而产生.外部性( Externality)也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 External Effect)或溢出效应(Spill Over Effect).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依据外部性理论,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是环境负外部效应之突出表现.就电力行业来说,火电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该排污行为导致环境损害,而环境损害的成本又没有体现在火电产品的论文范文之中.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我国煤炭消费占到了一次能源的70%.其中一半以上用作发电:而电力行业是各行业碳排放量最多的,超过了我国碳排放总量的45%.在电力结构分布上,火电占比达77%以上,水电占比为20%左右,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相当小.可见,“高碳”占绝对的统治地位,火电“高碳”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已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然而,火电厂并没有为“高碳”排放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埋单,没有为其支付发电成本,而是由环境受众即普通公民为其埋单,普通公民被迫接受由火电“高碳”排放带来的溢出效应.

我国受“富煤、少气、缺油”的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制约,燃煤发电比例过高的现实在很长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火电厂的污染防治目前仍是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同时,积极扶持和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其在电源结构中的占比、最终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乃治本之策.在低碳清洁发展上,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了明确的低碳发展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为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电力行业必须实现低碳转型.

实现电力行业的低碳转型,除了技术创新之外,还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低碳电力制度.低碳电力制度就是要通过提高“高碳”火电的清洁利用,对不低碳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并建立火电“高碳”排放约束机制,同时,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扶持和政策激励的一系列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使环境成本的负外部性转化成负担,由造成负外部性的火电厂承担,这对高耗能的火电厂是一种约束机制,对低碳或零碳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是一种激励,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低碳电力的立法保障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女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于1962年发表著作《寂静的春天》,引起全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10年后,美国学者巴巴拉·沃德和雷内·杜博斯发表著作《只有一个地球》,把人类生存与对环境的认识推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新境界.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传统能源和电力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就电力工业来看,电力工业要实现可持续和低碳发展,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核心.权威研究表明,未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清洁高效火力发电、碳捕获与封存等多方面的技术突破.我国日益重视电力低碳发展,不断优化电源结构,大力推动技术进步,有效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的自然资源禀赋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电力低碳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

从技术创新来看,低碳电力系统、智能电网建设技术上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主要问题,面对严峻现实,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游戏规则”,在于体制机制能否支撑其发展,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只有完善了相关的制度,才能确保低碳电力成为现实.因此,必须推动制度创新,修改和完善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律法规,健全低碳电力立法保障体系;实行电力低碳发展政策,加强资源综合规划,统筹考虑电力供应侧、需求侧多种选择,资源能源节约优先,多行业、多领域协调采取措施,为低碳电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转变传统电力发展方式,调整电源结构,促进竞争,加强监管,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一、我国现行《电力法》的制度缺陷分析

现行《电力法》共十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在于规定电力从建设到投产、从供应到使用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行政管理制度,处处体现了电力建设、生产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主管部门的权力和相关主体的义务,可谓完全是一部适应当时电力体制的行政法.

(一)立法定位:非能源单行法而是行政管理法

现行《电力法》是一部在行政垂直一体化的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资源供应紧张的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根据该法第二条相关规定,该法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根据该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国务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虽然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仍然要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由此可见,该法可定位为一部传统的“行政管理法”.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工业规模和行业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行业规模来看,目前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近1996年的6倍:全社会用电量也将近1996年的6倍.从行业技术发展前景来看.1996年我国电力工业以传统火电和水电为主,近年来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迅猛发展,风电已经成为第三大电源:环保技术、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等不断发展.从行业外部环境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低碳经济转型时期.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然而,目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气候与环境恶化、资源破坏浪费严重、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面临巨大威胁.当前对电力工业的要求已从1996年的“有电用”,发展到要建立一个高效、清洁、经济、安全的电力能源工业体系,能源安全和节能减排的重任需要更多地由电力工业承担,电力行业管理模式亟需从生产型、计划型向服务型、市场型转变.现行《电力法》已经与当前电力工业生产力要求和生产关系特征严重不相适应,与低碳经济和环境保护要求相去甚远,亟需进行修订,其立法定位应为能源单行法,而非行政管理法.

(二)价值理念:缺乏可持续发展及市场化理念

现行《电力法》立足当初行政垂直管理模式和电力紧缺现实,在法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上追求电力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运行.根据该法第一条相关规定,该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在于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主体(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该价值理念符合当初的历史背景,但是,在低碳经济时代,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电力体制改革和可持续低碳发展的趋势,也不符合电力法应是能源单行法的新定位.

在低碳经济时代,碳减排是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还离不开煤炭等不可再生化石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可再生化石能源可利用量急剧减少,且排放物污染严重,致使资源和环保的压力日趋增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必然选择.现行《电力法》虽然对环境保护有原则性要求,但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发展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很少,尤其是对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没有具体规定,也未体现奖惩分明的原则.仅在第5条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故此,在修改《电力法》时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价值理念,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电力可持续发展,对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激励,促使电力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基本内容:欠缺环保低碳可持续的完整架构

《电力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价值影响着《电力法》的基本内容.现行《电力法》第一条电力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已远不能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其缺乏环境保护和电力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导致其后的法律条文在电力环保和电力可持续发展上欠缺必要而深入的规定.该法对于低碳电力规划、低碳电力发展战略、电源结构调整、电网建设、电力节约、低碳技术等内容都没有进行相应的规范.

电力:国家电网:今夏电力缺口或超最严重的2004年

1.宏观上缺乏低碳电力规划和发展战略规定.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构建了我国电力行业应对低碳经济的整体战略布局.方案提出要对《电力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同时要加强能源战略规划研究与制定.

从宏观层面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低碳电力工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虽然现行《电力法》第十条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同时在第十四中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在第11条中对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出了规定,在第46条对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做出了规定.但上述条文对电力行业低碳发展规定得很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等未做出规定.

2.发电侧缺乏环保管制和鼓励低碳技术创新的规定.电力工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来源于发电侧,发电侧污染源又主要来源于火力发电厂.因此,要保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火电的节能减排,提高煤炭的清洁利用;另一方面,要调整电源结构,实现发电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减少煤炭在发电能源中的比重.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电力法》应在发电环节建立环保管制办法,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被淘汰,同时鼓励环保技术和清洁低碳技术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如:采用超临界机组、大型联合循环机组;推进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构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 IGCC);推广运用C02捕获和封存技术等.但现行《电力法》中仅规定了基本的环保管制精神,再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3.输电侧缺乏智能电网和新型发电调度规定.输电网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为发电商提供长期、稳定、安全、无歧视的输电系统接人服务.智能电网是通过对发电、输电、配电、变电、用电等基本环节的协同控制作用来实现电网高效运行,在推进电网建设升级中,应致力于以特高压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符合环保、节能、集约化、低成本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本质上看,它是低碳经济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实现低碳电力的具体实践.

现行《电力法》第18条规定了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21条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22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第23条关于电网调度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进行制定.可见,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均未涉及电网建设升级,未涉及智能电网建设和电网技术创新等内容,也未涉及新型发电调度方式,不利于电力工业提高技术创新,实现低碳转型.

4.需电侧缺乏节能技术推广和相关激励规定.低碳电力在电力需求侧,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机制、行政手段及法规等推广节能灯、高效电动机、节能变压器、变频调速、高效家电、冰蓄冷空调、可中断负荷等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现行《电力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34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但是,对于低碳电力科技发展、电力节能技术与节能产品推广等内容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进一步规范,远远不能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重构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思考

2003年,《电力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进程,标志着国家将正式启动《电力法》相关规定的修改程序.但时至今日,新《电力法》的颁布仍遥遥无期,已经成为电力工业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障碍.改革的无法可依又使改革陷入“不改不行、一改就乱”的怪圈,造成电源结构恶化、煤电矛盾加剧、电网建设滞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压力增强、能源安全隐患加剧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法律规范.故此,通过研究《电力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进一步强化能源供应行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和调整能源结构的政策,对电力工业实现可持续低碳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电力法》亟需理念革新与制度革新.革新主要涵盖以下制度设计.

1.“高碳”能源碳税制度.所谓碳税( Carbon Tax),是指根据排放源使用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Pigou)指出,通过对负外部性的行为收税和对正外部性的行为补贴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可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并从1992年起在欧盟一些国家得以推广,至今已经二十多年.

具体到电力工业企业,碳税纳税主体应主要是燃烧煤炭等化石燃料的火电“高碳”企业等生产商.火电企业消耗煤炭等化石燃料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但环境变化的恶果却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而不反映于火电企业提供电力商品或劳务的论文范文之中,致使火电商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火电企业放纵温室气体排放:反之,火电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但环境恶化减缓的益处由全社会共享而受益人却不必为此付费,火电企业不能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中获利,致使火电商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火电企业缺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动力.假如在此情况下,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火电企业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火电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那么,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火电企业将有足够的经济动力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所征之税,应着重于支持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可以用来补贴火电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提高能源效率、引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减排的外部收益内部化,实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从而解决外部性的问题.

2.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所谓碳排放权(Carbon Emission Right),是指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按照理论和实务界通用惯例,温室气体并非仅指二氧化碳,还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碳排放权是伴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起来的概念,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指合法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兴起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盛行等多重因素交互作用,促进碳排放权在欧美率先起源.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至今已有八年.我国于2011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

在碳排放权制度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可自由选择以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减排目标,超额减排还有营利的可能性.该种方式有机融合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高度一致.碳排放权制度是通过总量控制首先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论文范文.行业碳排放量大且国际竞争性弱的行业适宜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如此一来有助于达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二来不致减损产业竞争力阻碍经济发展.具体而言,电力企业较为适宜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一方面,电力企业是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主要消耗者之一,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另一方面,电力的输送和消费依赖电网,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和国别性,这种特点使得电力企业缺少国际竞争者.因此,电力行业适宜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3.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所谓可再生能源补贴( Renewable Energy Subsidies),是指一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相关领域的实体或者个人所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立法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律层面上,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主要表现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主要表现为国家政策.目前,我国通过立法逐渐确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非电价补贴制度两大类.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制度是国家对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网企业进行论文范文补贴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项补贴制度的核心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论文范文分摊机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非电价补贴制度是除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制度之外的所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如:太阳能非电价补贴制度、风能非电价补贴制度、生物质能非电价补贴制度等.

可见,通过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实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从而支持了电力工业可持续低碳发展.

4.低碳能源电价制度.电价政策是促使发电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对于低碳电力而言,因低碳电力生产不产生负的环境外部效益,因此对其进行论文范文规制就是采取鼓励措施影响上网电价的形成;对于常规电力而言,主要是火电和水电,由于其技术已经成熟,设备、技术已经市场化,其电价的形成应推行市场形成机制.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常规电力论文范文尚未理顺,存在“市场煤,计划电”的乱象.其主要原因在于煤电论文范文不联动,当前煤炭论文范文的形成已经市场化,但电力论文范文还是政府指导价,使得电力企业发电越多,亏损越大,发电企业积极性严重受挫.因此必须加快电力论文范文改革,同时实行脱硫脱硝电价,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发电、输电、销售电价的形成机制,并且推动电力企业脱硫、脱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现减排目的.

二是低碳能源电价形成机制尚待理顺.对于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发电而言,由于其目前阶段投入高、风险大,与常规电力相比,不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其电价的形成需要政府结合新能源自身的特点,进一步理顺新能源电价形成机制.目前,配额制和固定电价制度是国际上有关可再生能源的两种主要制度.配额制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制度,而固定电价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基于政府推动的制度.基于我国目前市场主体发展不充分,竞争市场尚在培育之中,适宜采用固定电价制度,其稳定的论文范文和强制收购措施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如:对于光伏发电而言,通过招标确定电价方式对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作用有限,而出台固定电价来刺激推动太阳能发电的推广和应用效果较好.当可再生能源达到一定规模或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时,政府即可退出,转向使用配额制.

5.低碳标准与认证制度.所谓低碳标准,是指在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低碳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适用范围不同,低碳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依内容不同,低碳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和绩效标准;依执行效力不同,低碳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低碳标准,对监管对象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成技术要求,并苛以法律责任保障遵守,从而达到碳减排效果.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适用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具体到电力领域,可以设计清洁生产标准、电力技术标准、电力行业节能标准、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电磁辐射的制定标准等,从而约束电力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效果.

低碳认证就是指低碳产品认证.所谓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该类产品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中有关低碳评价指标要求的产品.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推进低碳产品认证的研究工作,未来将把碳排放量化指标作为低碳产品的评审指标,并将获得认证的低碳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就电力行业来说,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产品,碳排放量值很低甚至为零,因此属于低碳产品,应颁发“绿色证书”.

6.低碳技术创新制度.低碳电力技术的发展是电力工业实现低碳化的关键.低碳电力技术构成主要包括: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可再生发电技术、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高效输电技术(特高压)、高效储能技术、高效用能技术等.我国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节能、提高能效、清洁煤、先进核能、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在修订《电力法》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分布式电源和智能电网等新兴事物,及其带来的系列涉法问题尽快专题研究,纳入到法律条文的补充修订中;重点考虑智能电网与能源变革、智能电网与城市发展、智能电网与现代生活等有机衔接,同时将智能电网发展已成熟的相关经验做法在《电力法》修订中体现出来.此外,还应完善各项财税金融政策和配套电力法规,推动电力企业投入低碳电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除了以上制度建构之外,还包括排污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环保制度的建构.通过这些环保制度,支持电力工业可持续低碳发展.

1996年实施的《电力法》是垂直一体化行政管理模式的产物,其立法定位、价值理念和内容体系与现实相去甚远,亟需修订.电能作为主要的能源,具有源少、量大、集中程度高等特点,易于大规模减排,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鉴于电源结构恶化、煤电矛盾加剧、电网建设滞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压力增强、能源安全隐患加剧等诸多现实问题,亟需对现行《电力法》进行制度创新,特别是要限定火力发电中的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指标、排污权交易、碳税的规则,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激励机制,以及使用新技术和节能的具体措施等.以期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低碳发展.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电力电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电力电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电力引用文献:

[1] 电网论文范文素材 关于电力和能源类论文范例2500字
[2] 电网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电力工程和能源相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5000字
[3] 电网本科论文怎么写 关于电力和能源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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